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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关键的是。
“等等,请问原告方这一条内容陈述完了吗?”
“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,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,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,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。”
“你拿着的两张面板,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,以及相关的姿势。”
“对!”
“是我们国家的国球。”
“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,明白吗?举着的是乒乓球拍,不是篮球!”
“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”
“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。”
“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,我方公司也是,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。”
说话的同时,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,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。
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,然后开口:
“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,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,空中扣篮姿势图。”
“按照你方的说法,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,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。”
“不是吗?”
李雪珍在本次庭审上作为正式律师,也担任着答辩的责任。
毕竟.…能不能索赔成功,或者说能不能反诉成功,主要是依据这一点来进行的。
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,你说你拿着篮球,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,你有什么办法?
你说你篮球是运动,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?
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!
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,硬要说是拿着篮球,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?
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。
“从这一点上讲,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。”
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,打着擦边球。
“侵犯商标与主观故意性有关。”
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%胜诉,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。
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。
原告方席位上,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,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。
于是只能扭过头,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,请求苏白的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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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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