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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:
20、伪造货币罪
21、出售、购买、运输假币罪
22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(《刑法》第171条)
23、持有、使用假币罪(《刑法》第172条)
24、变造货币罪(《刑法》第173条)
25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
26、伪造、变造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、批准文件罪
27、高利转贷罪
28、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、金融票证罪
29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
30、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
31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(《刑法》第177条)
32、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(《刑法》第177条)
33、伪造、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
34、伪造、变造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35、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36、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
37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
38、编造并传播证券、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
39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、期货合约罪(《刑法》第181条)
40、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(《刑法》第182条)
41、骗购外汇案
42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
43、违法运用资金罪
44、违法发放贷款罪
45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
46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
47、对违法票据承兑、付款、保证罪
48、逃汇罪
49、洗钱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