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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12章 无理的否定(第2页)

护矿队负责人道:“那你还不马上下令把路通开,把阻碍厂、矿保卫人员执法的人抓起来?”

周胜利道:“薛书记是安排我到现场的,但他本人没有到现场,不了解现场情况,也不会下令抓谁。你的人不过来,我们就根据村民的意见处理。”

护矿队负责人对他身后的那个小头头使了个眼色说:“你去把先来的那几个叫过来。”

小头头应了一声刚要离开,给村民下过通知回来的派出所长说:“他是打伤人的,是当事人,不能走。”

周胜利对所长说:“他是去下通知,可以离开,你带一个人跟着,如果有逃离现场的迹象当场抓获。”

护矿队负责人见状退到一旁打电话。

双方最早当事人过来,虽然各说各理,但事件发生的大体脉络是听得出来的。

戚良瑞作为区分局的主要领导当场提出了他对事件处理的三点意见:

第一,村民堵路在先,但深陷、塌陷造成耕地损失已经发生了两、三年,厂、矿方一直未赔偿,情有可原,对堵路和厂、矿方扒路均不予追究。

第二,村民堵路影响了水泥厂和矿方的正常生产经营,必须马上疏通。

第三,双方械斗,互有轻伤,互不追究,互不承担医药费用。

第四,小城子二村的村干部没有参加械斗,赶来劝阻双方的械斗,被人打成重伤,致使他受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,根据法医鉴定伤势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五,械斗的起因是因矿方采矿至今没有赔偿导致,双方人员撤离现场后,村民方的代表和矿方负责人到派出所,由派出所牵头商量赔偿事宜。

对他提出的五条处理意见,双方均不同意。

村民方提出来,应当按照事情发生的前后顺序来处理,矿方应当先补偿农民耕地受损的经济损失,才能扒开堵路的沙土,疏通交通。

矿方则提出了两条反对意见,一是要求对堵路的村民按破坏生产运输追究法律责任,二是不同意追究打伤村干部的人的责任。

那个打伤村干部的小头头辩解说:“他虽然没有动手,但却挑拨矿工和矿上的关系,等于参与打架。”

周胜利问他:“他是如何挑拨的?”

小头头把村干部的话学说了一遍。

安太平说:“他说得没有错,劝架就是一方一方的劝。”

周胜利问安太平:“对戚局长提出的五条意见,你还有什么不同看法或者要补充的?”

安太平说:“我同意戚局长的意见。”

周胜利说:“戚局长的意见比较全面、公正、客观,我也同意。”

不成想护矿队负责人却大声喊:“你们不追究破坏者的责任,我不同意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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