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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算要考虑,刘荣该考虑的也应该是《二年律令》的钱律,而非金布律才对?
但实际上,一切,都埋藏在这看似直白,实则晦涩无比的表现之下。
正如上文提到的:《金布律》,主要是一部针对民事赔偿,以及非官方群体或个人损坏官方财物时,应当如何赔偿的法令。
看上去,确实和钱币没什么关系。
但谜底,恰恰就在谜面上。
——民事赔偿,赔的是什么?
——损坏官方财物,赔的又是什么?
答案显而易见:钱。
在天下大面积流通,受天下人——至少是天下大多数人认可的铜钱。
到这里,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。
《金布律》,规定了民事赔偿,以及官方财物受损时的赔偿方式。
其中,又涉及到了对赔偿钱币的硬性规定。
条文大概可以总结为:凡是‘钱’,无论是战国时期的圆形铜币,还是圆形方孔的秦半两、汉半两;
只要钱体表面,能辨别出表明面值的铭文,能看出铜色,且钱体没有完全断裂,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损,便可以被判定为:钱。
这种可以被官方判定为合格的‘钱’,无论是用于赔偿官府、缴纳罚金、税赋,还是在民事赔偿,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,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,都绝对不能拒收。
违者,罚金四两……
很显然,这条规定,是吕太后在给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擦屁股。
为了重建货币信用,以及更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,吕太后以一纸《金布律》,正式为三铢铅荚钱背书。
为了不被罚金,当时的老百姓们,自然只能继续用劣质的三铢铅荚钱。
但最终,这些钱终归是以税、赋、罚金,乃至于货物交易的方式,逐步回流到少府。
换而言之:太祖刘邦‘用时间换空间’,用三铢铅荚钱透支的未来,最终是由‘汉二世’吕太后完成了后续的善后工作,补上了被透支的窟窿。
而刘荣为难的,或者说是被掣肘的点,也恰恰就在于此。
——《金布律》,让任何一种具备钱的形状,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现出铜黄色的‘伪钱’,具备了货币合法性!
而且,由于吕太后‘汉高后’的特殊身份,刘荣还无法通过法令覆盖——即出台一部否定旧法的新法,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要想统一货币,推行五铢钱,将所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劣钱淘汰,刘荣就必须面对《金布律》。
要么,废除《金布律》;
要么,在接受《金布律》关于‘钱’的概念定义的基础上,忍受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规律,把五铢钱的推行交给儿子、孙子,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后世之君。
刘荣显然会选择前者。
但旧法令的废除——尤其是开国皇帝、皇后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人,所亲自推出的旧法令,废除的难度都不是一般的大。
原因很简单:封建时代的政坛,讲的从来都不是就事论事,而是就事论人、就人论事。
举个很简单的例子。
还是《金布律》。
由于‘诸吕之乱’,吕太后在汉家的政治形象,其实已经是女人当中的‘桀纣’了。
但碍于吕太后‘高后’的身份,汉家朝堂对于这一政治定性,采取的是低调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