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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好的律师.…”
方如风点了点头,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。
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,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,摇了摇头。
“说我有杀她的倾向,说我有犯罪行为,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。”
等到走出看守所,苏白轻呼了口气。
及时报警,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。
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,本罪无论是从立案,提起公诉,还是到判决。
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。
“罗老师,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?”
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,眉头微皱。
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,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。
“听过。”
驳回上述请求。
???
“这我肯定忍不了啊!”
苏白笑着开口:“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,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!”
为了犯罪准备工具,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。
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,以法律适用不同。
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。
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。
“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,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。”
“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?”
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,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。
在这个案件当中,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。
犯罪预备,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,第22条。
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。
大致的聊了聊后,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。
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,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。
罗大翔那边回应:“等一会儿聊吧,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。”
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,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。
罪名不合适。
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,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。
“我就说了一句,我想弄死她!”
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。
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