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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”
紧接着,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。
“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。”
在这个案子当中,描述的场景是——
男女双方,女方出轨,并且被男方发现。
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。
没有犯罪事实,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,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。
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,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,是不是没有办法?
并不是。
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:
“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,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。”
中院认为,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,罪名合适,不存在其他情况。
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。
狗屁常理!
故意杀人未遂?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。
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。
这个案子怎么说呢,了解的差不多了。
“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。”
在刑事案件当中,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。
这个罪名,在苏白的理解中。
“凭啥?”
临沙县看守所。
在得到委托后。
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,基于常理而定,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。
所以,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,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。
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?
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!
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。
“我爸妈和她提和解,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,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?”
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,是不是不合适?
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,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?
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。
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,写进了刑法书当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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