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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1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(第4页)

???

“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”

紧接着,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。

“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。”

在这个案子当中,描述的场景是——

男女双方,女方出轨,并且被男方发现。

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。

没有犯罪事实,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,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。

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,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,是不是没有办法?

并不是。

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:

“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,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。”

中院认为,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,罪名合适,不存在其他情况。

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。

狗屁常理!

故意杀人未遂?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。

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。

这个案子怎么说呢,了解的差不多了。

“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。”

在刑事案件当中,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。

这个罪名,在苏白的理解中。

“凭啥?”

临沙县看守所。

在得到委托后。

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,基于常理而定,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。

所以,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,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。

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?

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!

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。

“我爸妈和她提和解,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,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?”

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,是不是不合适?

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,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?

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。

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,写进了刑法书当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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